
根据检索到的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(公安部令,中国政府网公布)内容,与你标题主题直接相关的法定期限整理如下:
一、检验、鉴定环节的期限(第六章第四节)
二、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(第六章第一节)
三、认定时限中止(第六十八条)
四、"检验报告、鉴定意见确定"的定义(第一百一十二条)
与你文章主线的对应关系:这套条文正好支撑"两段法定时钟"的拆解框架——第一段时钟是"三日内委托鉴定 + 鉴定期限不超过三十日(延长须上级批准、最长六十日)",第二段时钟是"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(或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)制作认定书"。其中"延长必须报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""中止须书面告知"这两点,正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交警出示书面审批、书面催办的法定依据。